說明:為使公務車管理及派車作業制度化,有效管理車輛以節省資源並符合經濟效益,申請用車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公務車申請須於車輛使用前二天提出申請,由事營組承辦人員依申請車次調派車輛,若因申請單位太多或司機無法支援出車時,需請申請單位自行租用外包車,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支付。
二、公務車得派車事由及優先順序:
(一)校外教學。
(二)招生宣導活動。
(三)校長與校內一級主管出席公務相關活動。
(四)其他經核准之特殊或緊急事務。
三、公務車拒絕派車事由如下:
(一)派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時間未依說明一所規定。
(三)教師個人論文發表、參加研習(討)會或訓練、擔任顧問或評審(評鑑委員、命題委員等均屬之)、受邀校外演講、個人受獎等或帶學生至校外參加比賽。
四、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同型車輛。
五、駕駛人應依申請單之地點路線行駛,申請單位追加其他行程應確實加註記載於公務車行程記錄表中。
六、凡遇連續假期,應以租用外包車為原則,申請公務車使用於上班時間以外或星期例假日派車者,駕駛人員加班津貼須由申請單位支付,星期一至星期五派車時數為上班八小時及加班時數至多四小時,休息日加班派車時數至多為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