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故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合先敘明。
二、 教育部為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以協助學校執行職安法規定3小時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師資,教育部業已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及「專業種子師資培訓課程」,提供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種子師資,以協助各級學校達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目標。
三、 依據旨揭計畫「種子師資培訓證明書」申請流程之注意事項5: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請本校提醒取得107年核發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依旨揭流程辦理展延證明書事宜。
四、 旨揭流程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種子師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