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製作之「紫外線消毒燈使用須知」文宣1份,請運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111)年5月17日經標五字第11150009320號函暨經濟部本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1102414780號函(附件)辦理。
二、 請貴機關構及學校加強宣導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使用前應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並依說明書要求使用產品。
(二)避免眼睛直視紫外線燈管或直接照射肌膚。
(三)如產品配備有紫外線防護眼鏡,使用前應檢查眼鏡是否完好,並正確佩戴。
(四)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開燈後迅速離開消毒區域,避免受到紫外線輻射;並設定定時功能,且應於定時關閉後才能進入消毒區域。
(五)對於手持型紫外線消毒燈(棒),使用過程中不可對人體肌膚及眼睛部位照射。
(六)避免兒童、或無法理解正確使用方法的對象使用。
(七)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
(八)如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所用燈管是低壓汞燈(從外觀看燈管類似日光燈,但玻璃管是透明的)且未標示「無臭氧」,則消毒完成後通風至少30分鐘才可進入。
三、 若有使用疑義,請撥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7-12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