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轉知相關同仁參閱,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1年3月29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93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臨床診斷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可能感染第2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之人體檢體相關臨床檢驗,避免工作人員暴露在病原體之危害風險,特研訂旨揭指引,以供參考使用。
三、 旨揭指引電子檔,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點選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