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370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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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環室

【轉知】「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370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06日張貼人:安環室

說 明:

一、本次第3點第2款及第5款修正係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7712-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