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各實驗場所及化學品儲存場所負責人依旨揭規定辦理,請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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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環室

【轉知】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各實驗場所及化學品儲存場所負責人依旨揭規定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18日張貼人:安環室

說 明:
一、 依環境部112年10月2日環部授化字第1128133268號函及教育部112年1月11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128817號函(諒達)辦理。
二、 本指引於現有法規規定外,就「運作與存放管理」「場所管理」及「行政管理」面,提供相關安全檢查規範;且附件4及附件5之自主檢核表,可作為公私場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之第一道防線。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大火、造成重大傷亡,爰請加強轄管公私場所參照指引建議頻率,確實做好自主檢查。
三、 重申提醒運作與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公私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化學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各主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指派專人定期自主檢查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貯存安全性,且留存檢查紀錄;可燃性高壓氣體運作或貯(儲)存場所應設有專人管理。
(二)運作或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場所應有標示或設置公告版,管控進出人員。
(三)進行危險化學物品裝卸或移至其他處理設施時,應確保有相關法規規定之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參與,及穿戴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
(四)停止或暫停相關營運時,應提前妥適處理留置在其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危險化學品。
四、 本指引為提供輔助管理規範,非取代現有規定,請參考旨揭指引據以修訂貴管相關危險物質(品)災害應變計畫,持續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以維安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