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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4月28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36號函辦理。 二、 本次主要修正猴痘病毒名稱、調整架構改依檢體種類及檢驗項目提供生物安全防護建議、新增包裝及運送規定,並新增職業健康及監測內容,建議從事猴痘病毒檢驗研究之實驗室人員應完成疫苗接種。 三、 旨揭指引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下載(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