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校法規之格式修正事宜。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2日張貼人:秘書處
秘書處公告
主旨:有關全校法規之格式修正事宜。
說明:
一、依據112.01.10行政會議之裁示辦理。
二、各單位後續於提案修訂法規時,請一併檢閱及修正法規內容之最末條(點),其格式建議說明如下:
- 本○○經○○會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經○○會議(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及○○會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有關僅對單位自身發生規範效果之法規之寫法:本○○經○○會議(委員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有關須送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寫法:本○○經○○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以上若有疑義,請洽秘書處行政管理室賴秀慈小姐,校內分機1137。
秘書處行政管理室敬啟
1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