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113學年度校務會議當然委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名單。
說 明:
一、依據弘光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三條辦理。
二、113學年度校務會議委員任期1年(113.08.01~114.07.31),當然委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名單如附件。
三、本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但不得參與表決;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不得委託代理出席。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未請假而兩次缺席者,視同請辭,由後補代表分別依序遞補之。
秘書處行政管理室謹啟 1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