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環境部113年4月16日環部空字第1131023180號函辦理。
二、 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及「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三、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行政機關、依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營事業、非公營事業之公司或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通過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並取得證書。
四、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以郵戳或環境部收文時間為憑)。
五、 徵求內容:辦理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查驗相關事項,查驗類別分為(一)汽油汽車(二)柴油汽車(三)機車。
六、 其餘事項詳如附件,亦可至環境部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本案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環境部聯絡人:李璦秀、電話:(02)23117722分機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