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8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8號函辦理。
二、 該署有鑑於近年高防護實驗室啟用作業之實務運作需求,爰進行旨揭規定增修。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適用對象條件,限有使用第三級危險群(RG3)以上病原體需求之高防護實驗室申請,以排除無必要使用需求之設置單位。
(二)增訂「申請啟用文件資料表」及相關說明,以利申請單位提交完備資料,並利委員檢核及審查。
(三)修訂已啟用高防護實驗室之暫停規定,將暫停情況由原依時間區分改為「例行維護之暫停」、「設施或設備故障異常或涉及硬體設計變更之暫停」及新增「主管機關命令暫停」之狀況。
三、 旨揭規定請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5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相關)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