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亦不得違規占用。
二、為維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全校師生及來賓車輛勿冒用識別證及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若經查獲違停,依本校「弘光科技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要點」規定,依情節輕重,第一次先以口頭勸導,愛校服務每次一小時,學生須另填寫「學生交通違規事項輔導建議表」經學務處輔導。若再次違規得註銷或回收通行證,停止通行權利,所繳交費用不予退回,一年內不得申請車輛通行證。執行單位尚未查明車主前,必要時得加鎖暫時管制之。
三、如有疑問或建議,請撥總務處事營組楊先生分機9謝謝..
總務處事營組 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