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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院112年11月1日召開「環保證照訓練重點業務暨環保訓練管理系統操作說明會會議」結論辦理。 二、 旨揭測驗時間調整如下: (一)空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專責人員之測驗時間原為第二週第6、7節(13:30~15:00)調整至第二週第4、5節(11:00~12:30)。 (二)公私場所噪音人員之測驗時間原為第二週第6節(13:00~14:10)調整至第二週第4節(11:00~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