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公告有關從事SARS-CoV-2病毒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應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說明:
一、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646號函辦理。
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我國第五類法定傳染 病,依該中心訂定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 驗室生物安全指引」,疑似或確診COVID-19病人檢體,應 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涉及SARSCoV- 2病毒之分離、培養或增殖,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 (BSL-3)實驗室進行;涉及病毒之動物實驗或接種,應於 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實驗室進行。
三、 為確保從事旨揭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請轉知並 督導所轄設置單位,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循以下生物安全 管理規定:
(一)實驗工作人員應落實每日體溫量測及醫學健康監測(包 括體溫及相關症狀),並確實記錄。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儘速完成兩劑COVID-19疫苗接種,已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接種對象且接種第2劑疫苗已滿5個 月者,可儘速安排接種第3劑疫苗。
(三)實驗室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呼吸道、嗅(味)覺異常及 腹瀉等COVID-19相關症狀時,應暫停相關檢驗或實驗工 作,並主動通報實驗室主管及單位生物安全會;該人員 應儘速就醫,並於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相關暴露風險, 經醫師評估進行採檢。
(四)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依感染性生 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及附表十進行通報處置 事宜。疑似有工作人員感染時,應通報所在地衛生局及 副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
(五)設置單位生物安全會應落實監管所屬實驗室之生物安 全,以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實驗室感染 意外;另應加強實驗室工作人員之安全防護訓練及異常 事件通報意識。
四、 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及規範,請參閱疾管署 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項下之「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相關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