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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110年9月3日院授主基作字第1100201284號函。
二、近期有多所學校及所屬醫院公共工程計畫辦理修正,主要係未充分瞭解計畫目標與定位,致計畫執行期間發生需求變更及營建成本增加等情形,為免類此情事再發生,請各校及所屬醫院,確依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定,辦理公共工程計畫,規劃過程並應瞭解計畫目標與定位,設定覈實規劃妥適之建造標準及內容,並於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驗收各階段,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