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受文者:全校專任(含專案)教師
主 旨:112學年度第2學期專任(含專案)教師專業證照獎勵申請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弘光科技大學教師專業證照獎勵要點」辦理,請參閱(附件1)。
二、本獎勵金申請,教師應填具本校「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附件2),及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經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初審後,於113年3月29日(五)前將紙本繳交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三、申請注意事項
項目 | 內容 |
申請文件 |
本案獎勵金申請,教師應填具本校「弘光科技大學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附件2)及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 ※由學院送件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B203)。 |
獎勵金額 |
請參閱(附件1)要點之附表教師專業證照獎勵金額一覽表。 |
獎勵項目 |
(1)教育部公告之年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之證照。
(2)各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訂定通過之專業證照或國際性專業證照。教師取得之結業證書,若該結業證書視同證照資格或等同具執業證明,則可視為證照。 |
申請程序 |
本獎勵金申請經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初審後,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送交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報「專業證照審查小組」審議,獎勵金之核發採追認獎勵方式辦理。 |
申請規範 |
(1)獎勵金申請,若一人具多張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獎勵最多以五張為限(舊照換新照則不在獎勵範圍)。
(2)獎勵件數及金額須視當年度獎勵金經費而定,以獎勵教師個人第一張證照為優先、第二張次之,每年度以獎勵一張證照為原則。如當年度獎勵金額不足時以各級政府機關部門所發證照優先發給。 (3)本要點之經費由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及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項下支應,若證照取得之費用已由校內經費或獎補助經費支付,則不得申請本要點所規範之專業證照獎勵金。 |
四、如有疑義,請聯繫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育萱(分機1204)。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敬上
1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