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依據弘光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三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學年度校務會議委員任期1年(110.08.01~111.07.31),當然委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名單如附件。
二、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校務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但不得參與表決;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不得委託代理出席。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未請假而2次缺席者,視同請辭,由後補代表分別依序遞補之。
秘書處 啟11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