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函知各大專校院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案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張貼人:推廣營運處-推廣教育中心
- 依教育部112年5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號函辦理。
- 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本校由推廣營運處合作展業中心統一填報。
-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使用之重要說明如下:
1.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2.109年12月起,若以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亦須登錄。
- 通報時間:
1.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2.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3.並於活動完成返臺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 另兩岸教育交流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 配合教育部來文,本校各級單位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依附件「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逐一檢視後,送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影本另送推廣營運處合作展業中心存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