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03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120025782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另同條第3項並規定:「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合先敘明。
三、 為提升花蓮縣空氣品質及維護校園學童健康,該府特劃設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周邊道路為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如下:
(一)管制範圍:東華附小周邊道路,包括民權九街、永安街、永安街102巷、民權八街、中美三街。
(二)管制措施:出場滿5年(含)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花蓮縣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空氣品質維護區。
四、 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劃設範圍、管制措施,惠請協助張貼周知或轉知所屬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