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 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