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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用路人安全,交通法規要留意,行人及駕駛用路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人過馬路時,參考以下措施,增加用路安全:
(一)遵守行人號誌,秒數不足時不通過。
(二)夜間行走在馬路時,穿著淺色衣服,方便來車辨識。
(三)過馬路前與行人穿越道保持一定距離。
(四)過馬路時查看左右來車,避免低頭滑手機。
(五)孩童過馬路時舉手,增加駕駛能見度。
(六)在未畫設人行道地區應靠邊行走,同時面向來車,方便注意迎面而來的車輛。
二、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新臺幣500元: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三、駕駛人未禮讓行人罰緩:
(一)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罰新臺幣1,200~6,000元。
(二)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障礙者先行通過,罰新臺幣2,400~7,200元。
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新臺幣6,000~36,000元,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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