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萬安47號演習注意事項宣導。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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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萬安47號演習注意事項宣導。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0日張貼人:校安暨軍訓室

(一)中部地區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7號)演習訂於本(113)年7月22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4時,採有預警、分區同時段方式,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等實作演練。
(二)防空警報音符:
1.緊急警報:1長音,2短音,長音15秒,短音5秒,各音節之間均間隔5秒,連續3次,共計115秒。
2.解除警報:為1長音90秒。
(三)管制及注意事項:
1.演習警報發放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應配合演習管制,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進行防空疏散避難,或依地形、地物切實掩蔽。
2.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3.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機關(構),請依行政院112年6月29日函頒「各場域防空疏散避難指引」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4.各機場、港口之飛機、船舶、鐵路、高(快)速鐵、公路及捷運車輛,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其下飛機(船舶、車輛)旅客、接送親友與下交流道車輛,仍須實施防空疏散避難。
5.各重點驗證區(本市大里區及霧峰區)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車輛(駕駛、乘員),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6.演習地區之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