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投標須知第16條,(與前次修正差異以紅字示之)
(4)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款優先適用)
(4-1)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符合下列規定:
(4-1-1)屬機關取得財物者,廠商所供應標的,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1-1)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1-2)其他: 。
(4-1-2)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使用之無人機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2-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2-2)無人機操作人,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
(4-1-2-3)群飛活動飛經紅區者,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或)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
(4-1-2-4)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並經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
(4-1-2-5)其他: 。
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註1)
適用資安檢測等級 | 適用情形 | 排除適用情形 |
一、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中階等級(註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 2.無人機重量25公斤以上 |
經上級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 同意免予適用者。 |
二、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註2) | 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適用:
1.無自主導航且無攝影功能。 2.經地方政府同意免予適用者。 3.紅區所在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競賽等低機敏性活動並報經地方政府備查。 |
三、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及群飛系統資安檢測(註2及3) | 群飛架數200架以上且預計群聚人數達1,000人以上(註4) |
註1:本表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係針對一般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之基本需求,機關得依個案特性提高檢測安全等級。又因機關使用情境(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
註2:本表所稱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及檢測項目,係指「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第二部分產品資安測試安全等級及檢測項目(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3:本表所稱「群飛系統資安檢測」,係引用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安全等級L1級(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針對應用層、網路層及感測設備層所包含設備之一般性安全功能的資安要求及測試評估,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另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4:群聚人數門檻係參考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對於「大型群聚活動」之定義。
註5:機關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若有疑問請電洽總務處採購組分機:1703、1705、1707、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