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發處公告技術移轉授權相關獎勵資訊-112/07/06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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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處系統組

本校研發處公告技術移轉授權相關獎勵資訊-112/07/06

公告日期:2023年07月06日張貼人:產學合作組

技術移轉授權程序: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一、申請資格及方式: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發明人或創作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條件表」及「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由廠商提出申請者,則填寫「弘光科技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意願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二、審查流程:

(一)公告技術授權。

(二)技術授權計價會議(視須要得召開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或技術授權廠商評選會)。

(三)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四)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一、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或授權所取得之衍生權益金,得先扣除資助機構之回饋金後,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以金錢收益者,其比例分配方式:發票營業稅 5%,所餘授權金分配比例為學校 10%、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90%。

(二)以股權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股權。分配學校股權部份,若為上市上櫃公司具有收盤價資訊者,則以取得日當天收盤價做為投資成本,處分程序依本校「投資處分作業」(IC-10900-005)辦理;若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則依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公司資產每股淨值做為投資成本,以長期持有為目的,採成本法入帳,後續定期做減損評估。

(三)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錢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應給予發明人或創作人適當之獎勵。

(四)資助機關若提供技術移轉獎勵金,該獎勵金比例分配方式:發票營業稅 5%,所餘授權金分配比例分配為學校10%、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90%。

(五)由廠商100%出資之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或授權案,所提供技術移轉授權金除可依據前項辦理外,或可選擇技術移轉或授權金回流至教師產學結餘款專戶,其經費報銷程序依本校會計流程辦理,該授權金比例分配方式:發票營業稅5%,所餘授權金分配比例為學校10%、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90%。

(六)專技委員會決議不再維護,而發明人或創作人自費維護之專利,該項專利之衍生收益分配,經扣除回饋資助機關後,發明人或創作人(含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90%、學校10%。

二、發明人或創作人以權利金收入或建教合作收入所購置之物品及財產,其所有權歸於本校,並依本校相關財產管理辦法管理之。

三、研發成果由政府機關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且將一定比率之管理或運用所得之收入分別分配發明人或創作人及本校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不得參與分配本校之收入。

 

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獎勵金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獎勵要點」辦理。

一、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係指教師以本校名義經由行政程序簽訂技術移轉授權或專利讓與合約。

二、獎勵金計算標準:前一學年度,單件技術移轉授權金額超過五萬元,依據廠商入帳總金額獎勵9.5%,單件國內外專利讓與超過下表所列金額,依據廠商入帳總金額獎勵10%。

三、為獎勵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績效特優之教師,每學年度的評選標準是依據技術移轉授權及專利讓與合約於前一學年度匯入學校帳戶之總金額排序,擇優獎勵前三名為原則,第一名頒發獎勵金新台幣4萬元、第二名新台幣3萬元、第三名新台幣2萬元。

校內申請流程相關問題,請洽:研發處 沈婉儀 (校內分機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