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校113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新生
主 旨:依據「弘光科技大學獎勵優秀研究所新生入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如附件)辦理申請獎助學金事宜公告。
說明:
一、獎助對象為本校研究所新生,含甄試入學與考試入學兩類。
二、獎助每一研究所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新生總額新台幣40萬元,其申請資格、獎助名額、每名獎助金額及審核方式依各研究所訂定之「獎助學金申請與審核要點」辦理。
三、獲最新URAP(University Ranking by Academic Performance)學術表現優於本校,且排名於1500名內之國立大學相關研究所錄取為正取生而選讀本校之新生,每名獎助新台幣20萬元。
四、申請日期: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至9月23日(星期一),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地點:各研究所辦公室
六、符合名單預計於10月下旬公告
七、一般規定:
(一)本獎助學金於就讀期間分四個學期平均給付,分別依入學成績、碩士班一年級上學期、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成績做為核發獎助學金之依據;各學期各科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方能繼續領取下一學期獎助學金,未達此標準者將不予發放,俟次一學期各科成績又達八十分以上,才再發放獎助學金。
(二)領取獎助學金者,於修業年限結束後尚未畢業者(延修),則不再發給獎助學金。
(三)領取獎助學金者,如於就讀期間休、退學者,則不再發給獎助學金。
(四)已領本獎助學金者,不受校內其他獎學金申領限制。
(五)碩士在職專班、有專職工作者及軍公教領有俸級之一般研究生不得申請本獎學金。惟在入學考試以在職生之身份獲錄取之非在職專班新生,若各系所獎學金尚有名額者,且於就學後放棄專職工作,並符合本辦法第三或第四條之資格,可提出相關證明及獎助學金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於次一學期開始領取該學期獎助學金,但僅能領取至二年級下學期,且同樣適用本條各項規定。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經查有不實之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八、學生申請前,請先查詢各研究所申請條件及所需繳交之資料,並於申請時一併附上。
招生策略中心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