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利本部瞭解各校教師資格審查自審案件辦理情形,相關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強化學校學術自主責任、發展學校自我特色及順應國際潮流,本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及教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推動教師資格審查授權學校自審,並訂定「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依要點第2點及第3點分別訂有部分授權及全面授權規定,分述如下:
(一)有關部分授權自審,依前開要點第2點指將部分等級教師或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及第三十條之一不同規定送審者,分別授權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自行審查。部分授權時程與範圍,由本部公告之。歷年部分授權自審概況,說明如下:
1、本部前於95學年度起,授權各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之1條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96學年度起,授權各大學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及3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之1條第2至4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2、另於104學年度起,再授權各大學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第2款送審副教授資格及各學院、專科學校、軍警校院及宗教研修學院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及3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之1條第2至4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
(二)有關全面授權自審,依前開要點第3點係指各等級教師資格均由各校自行審查。
二、邇來,監察院及本部多有接獲各校授權自審後辦理案件之爭議陳情事項,為能瞭解各校自審後(包含部分授權自審案件)辦理情形,教師自107年2月1日(以最低一級教評會)起提出申請,請貴校將經審定為不通過之自審案件資料上傳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另若非屬學校核予不通過處分者,例如教師自行撤案者,則毋須上傳。
三、檢送「學校審定為不通過之自審案件」上傳操作說明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