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公告】請務必依本校請假規範辦理,請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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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公告】請務必依本校請假規範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年02月07日張貼人:人事室

公告 

受文者:

本校教職員工

主 旨:

【第四次公告】請務必依本校請假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校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規則第十條各款規定辦理;教職員工出國觀光、探親依本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條

 教職員工請假程序如下:

 

一、

請假前應上網填具「請假申請單」,並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始得生效。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

請假核判程序如下:

 

 

(一)

三日以內,由直屬一級主管裁決;超過三日未達七日,需逐級經副校長核定之。各級主管由上一級主管核定之。

 

 

(二)

出國及七日以上請假,應於請假十日前,依實際起迄日期(含例假日)以簽呈提出申請,陳請校長核定後方可請假

【提醒】無論是否為學校統一放假日,如涉及出國,須依規定以簽呈提出申請,務必於簽呈核定後再至請假系統(「簽呈請假申請」系統)完成請假程序

 

 

(三)

出國參加研習(討)會,考量交通時間之天數規定,若會議於亞洲地區召開,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一天為原則;若會議地區於非亞洲地區召開,以會議期間前後各二天為原則。

 

三、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或休假須同時知會所屬教學及行政單位主管。當主管有不同見解時,以行政單位主管為主。

 

四、

請假皆需於事前提出請假程序,始得生效。惟病假、產假、陪產假、喪假、家庭照顧假及公傷假至遲於上班後首日起算七日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十三條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惟職員工亦可依個人休假期間辦理之,並應依本校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辦理,另因發生特殊事故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請假生效日前應依請假程序辦理,並經各層級主管核准後,始得生效。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三、

經主管臨時奉派出差者,至遲應於銷假上班後首日起算7日內提出請假程序。

四、

本校教職員工於出差前如有向各處室申請經費補助者,無論經費是否已獲核定,皆應於請假生效日前按規定完成請假程序,經核准後方得出差。

五、

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有下述條文情形之一者,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第十六條辦理:「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無故缺課、缺席各項會議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者應按其曠職日數扣除當日薪給,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每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者,須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議委員會議處。」

人事室敬啟

1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