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安全宣導-法治教育-「竊盜、加重竊盜罪」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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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安全宣導–法治教育-「竊盜、加重竊盜罪」

公告日期:2020年07月03日張貼人:軍訓室

◎竊盜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之行為客體乃需為他人之動產,意味該動產需為他人所有,若取走自己之所有物則不會構成本罪,另動產之定義,舉凡能被移動之物,均屬刑法上之動產。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遂符合上開構成要件,即可以竊盜論處。

◎加重竊盜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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