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學期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基準為減免60%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09日張貼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主旨:「社會救助法」修正第16條之2規定,依據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50006587號辦理,
104.2學期中低收入戶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佞規定減免基準為減免60%
說明:
一 、「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之2業修正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
中等高級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基準為減免學雜費60%,自105年2月1日施行,
辦理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104.2學期申請中低收入戶同學,減免學雜費提高至百分之六十。
請您至(新)學生整合資訊系統重新列印繳費單繳費,如己辦理貸款請
持新繳費單至銀行更改金額。
三、還未辦理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之同學最晚於105年2月22日前補辦。
四、請先辦理減免後,餘額再辦貸款。
五、辦理方式:
1.親自至生活輔導組(B棟107) 寒假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4:00,
(農曆年假訂為105年2月4日(星期四)至2月15日(星期 一)本組不上班)。
2.或邮寄至43302台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 生活輔導組收(減免學雜費)。
3.有任何問題請洽詢生輔組蔡麗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