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提醒–公告>109學年專(兼)任教職員工汽、機車通行證申請事宜
一、申請方式:
(一) 專(兼)任教職員工(去年度已申請過):請進入校務資訊系統 >c03汽機車通行証系統>教職員申請作業>新增申請;點選複製前次申請資料即可進行核對資料 (車牌、電話、費用等),確認無誤後按「存檔」、「送出」,即完成申請程序(統一申辦期間不須列印繳費單)。
※新申請:填寫(上傳)各項資料後,請按「存檔」、「送出」,即完成申請程序(統一申辦期間不須列印繳費單)。
(二)單位自聘人員 (社團指導老師、兼任實習輔導老師等無法扣款者):由各聘任單位(助理) 代為申請,進入校務資訊系統 >c03汽機車通行証系統>其他人士通行證申請作業,身分類別選單位自聘人員,填寫(上傳)各項資料後,請按「存檔」進行核對資料 (車牌、電話、費用等),確認無誤後按「送出」,並將申請表單印出,統一至總務處事營組(A113)辦理繳費。
二、申請期限:109年07月21日09:00至9月30日24:00截止。
三、繳費方式:完成申請程序,統一由薪資及鐘點費扣款,收費方式如下:
(一)專任教職員工:汽車$500元;機車$300元(一學年)。
(二)兼任教師:汽車$250元;機車$150元(一學期)。
(三)單位自聘人員:汽車$500元;機車$300元(一學年)聘任單位收齊後, 至總務處事營組(A113)辦理繳費。
四、 領證時間:
統一將於109年9月7日起陸續發送至各單位。
五、 退費日期:
領證後至109年10月09日前受理(逾期不受理),攜帶車證至事營組辦理。
六、 其它注意事項:
(一)車證申請遺失補發應繳交製作工本費用100元。
(二)因個人因素誤植車號而需更改通行證者,每次將酌收製作工本費100元。
(三)本校教職員工(含單位自聘)汽、機車通行證之核、換發以一年為一期,
兼任教師則以一學期為一期 (第二學期未繳費;車證自動作廢)。
(四)汽、機車通行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售或租讓他人使用且不得任意偽造(影印), 如經查獲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置,或送警察機關究辦,通行證一律沒收, 並不得再申購,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 進入校園車輛,請遵守本校『弘光科技大學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規定。
(七) 108年度舊通行證可使用至109年10月11日止。
七、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請洽事營組分機9詢問,謝謝。
總務處事務暨營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