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勞動部本(111)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及第5點附表3、附表4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本年10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14611332B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其聘僱對象包括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及雙語翻譯工作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