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112年第十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貴單位惠予協助轉知並依要點規定辦理初選、推薦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業於112年4月11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192A號令修正。
三、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2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四、相關表件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五、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請本校有意參與或單位推薦之教師,請於5/18(四)前將推薦表及相關文件送至人事室,以俾利協助辦理後續推薦作業。如有任何問題,請洽人事室承辦人亭攸(分機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