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30截止,辦理低收學雜費減免,同時可以申請本助學金。
一、本次申請低收入戶助學金需檢附資料:
(1)111年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110學期第2學期成績單,成績須達60分。
(3)申請表。
(4)授權使用及保管個人印章同意書(111學年第1學期新申請之學生須檢附)。
(5)印章(111學年第1學期新申請之學生須檢附,請勿用郵局銀行所使用之印鑑章,請繳交平日用不到之新刻印章「字體建議:楷書」)。
(6)郵局或銀行帳號資料已建立至本校系統(學生個人資料),如無法建立請洽出納暨保管組(校內分機1731)。
二、本次統一繳件申請作業截止日期為111年9月30日,請務必掌握時效,逾期不予受理。
提醒同學因本助學金申請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撥款至學校,本校會以匯款方式至學生個人帳戶(郵局或銀行),請同學務必先確認已建立學生個人帳戶資料至學校系統,以利撥款給同學。
三、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四、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五、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六、若有申請之疑問請親洽或電詢生活暨住宿輔導組(B107辦公室) 校內分機1427張雅惠老師。
✽學制及學制代碼對照表
學制代碼 | 4 | 5 | 6 | 7 | 8 |
學制 | 五專前三年 | 五專四五年級 | 二專 | 二技 | 四技 |
提醒同學~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1年8月、9月、10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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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活暨住宿輔導組
承辦人員:張雅惠
聯絡電話:04-26318652分機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