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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2月2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17579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7日衛授疾字第1120300048A號函辦理。
二、 案係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112年1月6日公告,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為保護學生權益,請加強宣導學生消費時應注意事項,避免衍生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