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公告]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期限至10月20日(五)止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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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處系統組

[第二次公告]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期限至10月20日(五)止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06日張貼人:學務處 生活暨住宿輔導組(生住組)

請同學務必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 本補助與「內政部營建署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只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 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請同學於112-2學期起自行至內政部營建署專案計畫網站進行申請,申辦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撥打內政部營建署服務專線:(02)7729-8003。
一、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辦理。

二、 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

2、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個人因素考量或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不得提出申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如內政部營建署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三、 受理時間:(線上表單紙本繳件皆須完成,缺件不予受理。)

1.線上表單填寫申請(開放至10月20日(五)止):https://reurl.cc/q0dNvN

2.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五)下午17:00止受理紙本繳件(缺件不予受理)。

四、 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5,600元不等之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五、 資料繳交及申請方式(學生主動自行提出申請):

1.申請書(詳附件一,請採雙面長邊列印)。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有效期限需為112年度)。

3.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家庭應列計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請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4.租賃契約整份影本。

5.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

6.申請人本人金融帳簿正面影本(須與校務系統相同帳號)。

★備齊以上申請資料於週一至週五08:00-21:30送至B107生活暨住宿輔導組辦公室★

六、 提醒事項:詳細請參閱附件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

1.   租賃契約影本需含以下1-6項內容:

① 出租人(房東姓名或公司全名)

② 出租人(房東)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編)

③ 承租人(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④ 租賃住宅地址(詳細地址含村鄰里及房號等)

⑤ 租賃金額

⑥ 租賃起訖時間(需有明確之起訖日期,勿以學期結束日或上學期起至下學期止等紀載)

◎若為共同承租,建議分別簽訂合約。

2.   請同學先留意租賃契約必須含以上內容,如有缺漏應請出租人補正,未補正資料視同缺件並予以退件(契約如有修改須請出租人簽章,請勿擅自修改以免有法律責任)。

3.   承租人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方式:(不須透過房東,可自行申請)

① 線上申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② 臨櫃申請:攜帶租屋地址、本人身分證及20元規費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辦。

③ 便利商店申請:持自然人憑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4.   有相關問題請電洽生活暨住宿輔導組『住宿服務』04-26318652分機2033,或親洽B107生活暨住宿輔導組辦公室。

七、 說明事項:

1.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金額(上學期)將由教育部支應。

2.  收件截止後彙整申請資料,送交教育部核定後辦理租金補助,預計上學期於113年1月15日統一發放補貼經費。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