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說明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下午16:00時止。
二、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三、申請文件:「申請表」及近三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含家庭列計所得人員)。
四、助學金補助期程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113學年度第1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弱勢學生補助每名新臺幣2萬元助學金,本計畫弱勢學生資格如下:
1.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2.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其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
(二)申請學生須同意教育部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家庭年所得。
(三)學籍變動(含轉、休、退學、遭開除學籍或退出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等其他情形)等未完成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五、學生若申請後有不符上開資格者,須繳回補助款。
六、請將申請表(附檔)及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繳交至生住組(B107)辦理申請。
七、相關問題請洽生住組黃教官(分機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