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受文者: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主 旨:重申—有關請假休假以「簽呈」提出申請時,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教職員工出國觀光、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遇辦理各項請假作業,擬提出「簽呈」申請時,簽呈〝應載明〞之項目及內容如下,以利各單位核判作業:
(一) 應敘明請假人員姓名、
(二) 請假事由及對應請假假別、
(三) 請假實際起迄日期(包含例假日)及天數、
(四) 公假、公差假或事假,其經費來源皆應詳列(如自費或公費),若為公費應列出單位預算項目或計畫編號及計畫名稱、
(五) 請假期間之職務代理,應分列教學、行政及導師職務代理人,並確認請假期間所遺課程安排狀況。
三、非兼職行政職務教師,請依本通知第二點各項內容辦理,完成簽呈電子檔或紙本,繳交給各教學單位助理,作為本次簽呈之附件。再由系助理依簽呈所載內容,協助辦理後續電子簽核流程。
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課程,需檢附「教師授課調課、補課、代課單」;若有課程而未檢附「教師授課調課、補課、代課單」,則退回簽呈至教師所屬之教學單位補正。
五、簽呈需明確敘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未依本公告事項辦理時,除退回補正外,並作為請假休假准駁之依據。若查各單位承辦人員未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將依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及「職員工業務逾期/疏失提案表」辦理。
六、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有下述條文情形之一者,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第十六條辦理:「教職員工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無故缺課、缺席各項會議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者應按其曠職日數扣除當日薪給,並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或職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議處之。每學期曠職達三日以上者,須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議委員會議處。」
人事室敬啟
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