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主 | 旨: | 有關提出「加班」申請時,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 | 明: | |
一、 | 本校專任職員工申請加班,悉依本校職員工加班申請及各項津貼支給要點辦理。
「加班申請規定程序」請依本要點第四點; 「加班補休及支領加班費規定」依本要點第三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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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職員工之個人工作職掌為任務專責,所稱加班,指本校職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事先」經主管或專案計畫主持人同意,指派工作時間外之臨時性或依指示處理具時效性之業務,得申請加班或申請調整原上班時間。 | |
三、 | 為確保人員獲得適度休息,加班後優先以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應於一學年內休畢。加班業務如確有特殊性及各單位經費許可,須敘明緣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支領加班費。 | |
四、 | 參加試務或監試相關工作或支援校內各項活動專案,已支領工作報酬者,不得核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 |
五、 | 申請加班費提出簽呈時,請『務必載入』下列各項(一)至(四)內容,必要時請檢附相關資料,以利核判: | |
(一) | 應敘明申請人員姓名及職稱。 | |
(二) | 擬加班起迄日期、時間及時數。 | |
(三) | 業務特殊性及無法優先以加班補休之說明。 | |
(四) | 經費來源及會計科目皆應詳列。 | |
六、 | 未依本公告事項辦理時,除退回補正外,並作為申請加班准駁之依據。 | |
七、 | 校外專案計畫約聘人員且計畫已編列加班費者,不在此限。 |
人事室敬啟
1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