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受文者:各教學單位
主 旨:敬請各教學單位訂定專業證照或國際性專業證照認可之證照明細及獎勵標準。
說 明:
一、 依本校教師取得專業證(執)照獎勵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相關內容請參閱「弘光科技大學教師取得專業證(執)照獎勵準則」(附件1)。
二、 請依本準則之規定就各系(所)、院專業證照或國際性專業證照認可之證照名稱及獎勵標準訂定「各系院專業證照/國際性專業證照獎勵明細表」(附件2),並經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凡取得各級政府機關及立案之法人團體所發之證照,並通過各系(所)、院認可者,得申請獎勵獎金。
檢附教育部公告「110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提供各單位參考訂定(附件3)。
三、 各系(所)、院訂定「各系院專業證照/國際性專業證照獎勵明細表」(附件2),經所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請於110年3月31日(三)前繳交紙本至人事室及電子檔郵寄至vesta02@hk.edu.tw。
若有任何問題,請與人事室瑋婷(分機2260)聯繫。
人事室 敬啟
1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