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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107學年度校務會議當然委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名單 說明: 一、107學年度校務會議委員任期1年(107.08.01~108.07.31)。 二、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校務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但不得參與表決;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不得委託代理出席。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代表未請假而2次缺席者,視同請辭,由後補代表分別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