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1月11日學校收文)有關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2. 為因應上述來文,自108年02月01日以後所簽訂的產學合作計畫案之管理費提撥方式為廠商補助計畫總經費未稅金額10%為原則,產學合作計畫案屬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提撥方式為廠商補助計畫總經費未稅金額5%為原則。
3. 依法令修改相關辦法及表單,如下:
(1)修正產學合作實施辦法(10840-0016)
(2)產學合作作業( IC-10840-001)
(3)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獎勵辦法(10840-0011)
(4)弘光科技大學鼓勵教師執行國際產學合作實施要點(10840-023)
(5)弘光科技大學與合作企業計畫制式合約書-中文版( FM-10840-005)
(6)弘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10840-001)
(7)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FM-10840-022)
(8)弘光科技大學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用校印申請表(FM-10840-020)
(9)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用校印申請表(FM-10840-001)
研發處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