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據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除技轉金及授權金須依法繳納營業稅之外,其餘產學合作項目屬免稅範圍(如附件一)。
2.依法令修改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用校印申請表及產學合約書(如附件二及如附件三)。
3.本令發布日109年2月26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有溢繳稅款者,本校將依據該計畫營業稅對等金額,循產學結餘款模式,於計畫辦理結案時撥回老師專戶,以維護老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