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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二、為維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全校師生及來賓車輛勿冒用識別證及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若經查獲違停,依本校「交通及車輛管理辦法」規定,無識別證違停者依規定上鎖。
三、如有疑問或建議請撥總務處事營組分機9謝謝..
總務處事營組 啓